缥缈旅行资讯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旅游攻略

文章内容

景区生态保护制度_景区生态保护制度内容

ysladmin 2024-07-22
景区生态保护制度_景区生态保护制度内容       最近有些忙碌,今天终于有时间和大家聊一聊“景区生态保护制度”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1.湛江市
景区生态保护制度_景区生态保护制度内容

       最近有些忙碌,今天终于有时间和大家聊一聊“景区生态保护制度”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

2.文明出游应保护生态环境要做到什么?

3.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案例研究?

4.合肥市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5.大同市文瀛湖保护条例

景区生态保护制度_景区生态保护制度内容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态环境、自然、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湖光岩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二、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景区管理机构、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三、第九条修改为:“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湖光岩景区范围的坐标设立界碑、界桩,并在景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损毁湖光岩景区的界碑、界桩和风景名胜区标志、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四、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其他破坏、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五、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划刻、涂污”,删除第四项:“乱扔垃圾”;六、第十五条修改为:“保护区是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是湖光岩景区重要的环境背景区。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石、开矿;(二)开荒、围垦;(三)新建、维修加固坟墓和立碑;(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五)乱扔垃圾;(六)捕捉、伤害野生动物;(七)其他破坏、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七、第十六条修改为:“禁止违反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在湖光岩景区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逐步迁出”;八、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然、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应当定期在湖光岩景区开展地质、环境、水文等监测活动,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并向景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监测数据”;九、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十、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十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自然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自然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然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十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十四、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十五、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文明出游应保护生态环境要做到什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景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旅游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的行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推动全域旅游发展,鼓励和引导旅游景区经营者依托本地区的自然、人文、社会等,创新旅游景区运营模式,创建精品旅游景区,促进本地区旅游要素的优化配置,推动旅游景区与周边区域和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集观光、休闲、度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景区。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旅游景区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

       市、县、自治县人民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和本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批准。

       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涉及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规划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及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省和所在地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提高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益,避免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第九条 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

       环境保护设施及游客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应当依法保护旅游景区内的森林植被、水、湿地、野生动物、地质遗迹、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第十条 旅游景区内的景观、游乐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景观和环境协调,景区内不得违反规划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旅游景区内砍伐树木、矿、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倾倒固体废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除工业旅游景区外,其他各类旅游景区内禁止兴办工矿企业。

       在旅游景区周围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景区的环境风貌。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景区开放前应当将证明景区开放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建设通往旅游景区的道路和旅游景区配套的交通、环保、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保障设施和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合理规划建设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骑行慢道、自驾车和房车露营基地、医疗急救、停车场(站)、旅游综合服务区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规划布局旅游公交线路、旅游公共客运线路和旅游公共交通服务设施,推进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完善道路标识系统,将通往旅游景区的标识纳入道路交通标识范围,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镇要道和乡村旅游道路等设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旅游交通标识和中英文景区指示牌。

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案例研究?

       我国公民要做到文明出游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1,尊重景区规定不带禁带用品;

       2,不讲究排队乱插队;

       3,公共场所中不大声说话或喊叫;

       4,不要随意乱扔垃圾;

       5,严格遵守旅游团规定时间不迟到;

       6,不在景区禁止拍照的地方照相;

       7,遵守游览地的民俗风情。

       本来应该和谐并存的人与自然,现在的矛盾却日益尖锐,二者的关系越来越多的被提上人类议事日程,大家都认识到这是人类始终面自然和谐与共的新文明。

       为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护生态平衡,除经济和法律手段外,还必须提倡一系列的运动和思想,尤其是在青少年中,因为只有他们有这样的意识,那么生态才能有长期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要做到:珍爱生灵,节约,抵制污染,植绿护绿,只有做好这些实实在在的事情,有了做实事的理念才和思想,在保护生态时才能出现实实在在的作用。

合肥市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旅游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受到旅游界的重视,人们开始研究如何将生态旅游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应该取什么样的环境保护措施。本文就国内外开展生态旅游比较成功的几个地区进行研究,探讨它们的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措施,为我们进行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提供一些借鉴。

       随着人们逐渐认识到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各种影响,旅游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成为生态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生态旅游因其倡导人们认识自然、保护自然,强调旅游开发与保护以及其与社区的共同发展,被认为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模式之一。但是在生态旅游的开发中或多或少地也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因此对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措施的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生态旅游以及生态旅游环境

       早在1965年,美国学者贺兹特便倡导所谓的“生态旅游”,而后被加拿大学者克劳德?莫林在《有当地 居民和社团参与的生态和文化旅游规划》一文中使用。1992年“联合国世界环境和发展大会”的召开使得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原则得到世界范围内推广。1993年国际生态旅游协会的定义是:生态旅游是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当地民众生活双重责任的旅游活动。国际组织认为生态旅游是“以欣赏自然美学为初衷,同时表现出对环境的关注”。我国学者卢云亭的定义是:“以生态学原则为指标,以生态环境和自然为取向所开展的一种既能获得社会经济效益,又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边缘性生态工程和旅游活动”。

       在生态旅游的定义之下,可以这样来定义生态旅游环境:生态旅游环境是以生态旅游为中心的环境,是指生态旅游活动得以生存、进行和发展的一切外部条件的总和。着眼于保护与环境,是旅游环境的一部分,又与旅游环境有所区别。它符合生态学和环境学的基本原理,以系统的良性运行为目的,是以某一旅游地的旅游容量为限度而建立的满足旅游者心理感知的一种旅游环境。

       二、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案例

       近几十年,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自“生态旅游”提出之后,学界人士纷纷对其进行研究,旅游业界也纷纷进行实践。有开展比较成功的案例,也有失败的案例,下面我们就几个成功的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案例进行一下探讨,总结一下他们的环保经验。分别从工程规划和支持两个方面进行一下探讨。

       (一)从工程规划方面进行生态旅游环境保护——以青岛市喜鹊山森林生态休闲公园为例

       喜鹊山森林生态休闲公园位于青岛市西海岸,坐落于胶南市黄山经济区,位于沙沟水库以北,韩家寨和岳家村以南,小珠山水库以西,薛家庄以东。喜鹊山森林休闲公园为了防止开展生态旅游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在开展之初就制定了详细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制定了相关细则,严格按照生态旅游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做好了前馈控制。它的设计方案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紧紧围绕生态保护的原则来设计。

       保护工程设计原则:

       (1)园区内工程建设,将保护放在首位,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自然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2)园区的保护工程从实际出发,结合地区特点,选定建设方案,保护工程的设施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二是保护工程设施坚固、适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三是保护工程设施宜进行艺术处理,起到点景、美景的作用。

       (3)根据保护对象的特性和科学管理的技术要求,确定适宜、有效的保护措施。

       (4)对于危及物种生长、生存的病虫害、地方性疾病和污染现象,提出积极的防治措施。

       之后的四个部分分别就生物保护、景观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工程设计几个方面一一做了详细的设计规定。其中生物的保护又细分为植物和野生动物保护,植物保护中对珍稀植物制定了适宜的恢复和发展措施;动物尤其要注重禁止猎捕活动。生态环境的保护主要是防止废气、废水和放射性物质,以及工程建设中对环境的破坏。安全卫生工程主要是针对游客需要所设置的安全、卫生设施做的一些必要的设计和规划,以防止其对环境造成破坏。

       这主要是从环境保护工程的规划设计方面谈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措施的经验。

       (二)从方面进行生态旅游环保——以福建武夷山自然保护区为例

       武夷山遗产地处中国福建省西北部,总面积999.75平方公里 ,全区划分为西部生物多样性、中部九曲溪生态、东部自然与文化景观以及城村闽越王城遗址等4个保护区。

       武夷山生态旅游在其发展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支持,其环保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1.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是进行环境保护的前提

       武夷山在生态旅游的建设过程中,很好地处理了开发与保护之间的关系,认真贯彻了“开发与保护并重、开发服从保护”的方针。从旅游收入中拿出大量资金用于的保护,二期的保护建设就投人了3.4个亿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的改善和旅游环境的监控。这从经济上给了武夷山环保工作强大的资金支持。

       2、通过制度、法规建设保护武夷山生态环境

       武夷山的保护历史可以一直追溯到唐朝,在九曲溪四曲的金谷岩上镌刻着一幅崇安县府禁渔令的岩刻:“……凡三十里内不许放药毒鱼及鹧鹚、网罟入境……”这方勒石法令被国内外专家们视之为经典的古代环保法令。随着旅游业的发展,省、市各级管理者一方面严格按照国家出台有关保护法规执行,另一方面,也制定切合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如《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制订有效得保护了武夷山生态。

       3、培养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环保意识

       武夷山近年一直加强生态旅游宣传,在导游人员年审培训中增加生态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整体环保意识,通过导游词以及自身的行动,让游客积极响应和投身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之中,从而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对游客环保意识培养方面,一是在旅游景点的明显位置,设立生态保护的宣传提示牌,例如在许多景区入口处可以看到“除了摄影什么都不带走,除了足迹什么都不留下”、“保护世界自然文化遗产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禁止吸烟”等。另一方面以强制性条约和法规规范游客的行为,引起游客的高度重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则严格处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结语

       任何一种旅游活动都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有有利的影响也有不利的影响。有利的影响主要在于生态旅游本身对环境质量要求很高,从客观上就要求提升当地的环境质量;不利的影响在于任何一种旅游活动都会对环境造成或多或少的破坏,生态旅游也不例外。因此我们在生态旅游开发之前和发展中都要做好各种防护措施,把对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基于以上几个案例,从工程规划方面要在开发之前设计好合理的工程;要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制定合理的保护政策,这样才能保证本地区生态旅游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s://bid.lcyff/#/?source=bdzd

大同市文瀛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根据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是“合肥环城--西郊风景名胜区”的组成部分,具体范围以省人民批准的范围为准。第三条 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其所属的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宗教、工商、环保、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景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破坏景区、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的行为。第六条 景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绿化养护、山林抚育、林木更新、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费用应当纳入市财政预算,专项使用,接受监督。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景区的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符合景区规划。第八条 景区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编制、修订。

       编制、修订景区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护,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第九条 批准后的景区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景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条 景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景区规划,经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实施。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景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景区范围外延一定的区域为建设项目控制区,建设项目控制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应当与景区景观要求相一致,不得损害景区的自然风景;具体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市确定。第十二条 景区内已经建成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景区规划和景观要求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景区内废弃、闲置的国有土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调整为景区建设用地,实施绿化。

       景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由市人民依法逐步征收,交由景区管理机构实施绿化;未征收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第十三条 景区内不得规划建设以市政功能为主的道路,已建的环山道路和广场应当逐步实施亮化措施。第十四条 在景区内施工的单位,施工过程中应当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第三章 保护、管理和利用第十五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景区规划,合理利用景区,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第十六条 景区内的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和设施保护的各项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第十七条 景区内应当按照保护生态兼顾观赏的原则,进行绿化造林和林项改造。

       禁止擅自在景区内砍伐、移植树木,猎捕野生动物,集标本、野生药材。第十八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防火机构,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制定护林防火安全预案,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景区内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景区管理机构做好护林防火及其他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第二十条 禁止在景区内修坟立碑;无主坟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第二十一条 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在景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应当经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瀛湖的保护和管理,改善文瀛湖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文瀛湖科学合理利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文瀛湖保护范围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即文瀛湖景区:东至柳莺路,南至恒安街,西至文瀛南北路,北至云州街以内的区域,包括文瀛湖水域及沿岸景观区;

       (二)二级保护区为文瀛湖景区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区:东至得大高速公路,南至高铁用地,西至永安路,北至云州街、北环路、得大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岸外侧五十米以内的区域。第三条 文瀛湖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文瀛湖保护范围内的古堡、古墓等文物,文瀛湖堤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应当将文瀛湖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和文化旅游设施建设,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完善保护和管理。第五条 市人民文瀛湖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文瀛湖的保护、利用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文瀛湖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文瀛湖的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财政、文化和旅游、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文瀛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态保护第六条 市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文瀛湖保护规划和景区规划并组织实施。

       文瀛湖景区规划应当以文瀛湖保护为核心,突出亲水特色,体现湖光山影、竞秀争奇的自然生态特性和历史文化内涵,保持自然生态、园林景观与都市风光融合协调,发挥游览观光、休闲健身功能。第七条 文瀛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Ⅳ类水标准保护。

       文瀛湖最高蓄水位为1049.9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蓄水位1048. 3米。第八条 文瀛湖水位不足或者超出范围时,文瀛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引水、排水。第九条 文瀛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监测文瀛湖水质,定期清淤,及时清理、打捞文瀛湖水面漂浮物,制止破坏水环境的行为,保持水体、水面清洁、水质达标;发现文瀛湖水质异常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治理。第十条 文瀛湖水域的水流、水源,除按照规划要求整治、利用外,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圈、填堵文瀛湖水域,不得向文瀛湖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固体废物,不得在文瀛湖水域及沿岸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其他污物。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文瀛湖保护区抽取地下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抽取地下水、截留地表水和开凿集水井,现有的相关设施应当停止使用,予以封闭。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不得建设造纸、制革、印染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向入湖河道、沟渠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废液。第十三条 禁止在文瀛湖景区规划建设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文瀛湖生态保护、休闲游览无关的建筑和设施。景区内不符合景区规划的建筑和设施,应当限期整改、迁出或者拆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出让、出租或者变相出让、出租景区水域、土地、建筑和设施等。第十四条 文瀛湖滨湖建筑高度控制圈层以文瀛湖景区边界为起点,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第一圈层宽度二百米,控制高度二十米;

       (二)第二圈层宽度三百米,控制高度六十米;

       (三)第三圈层宽度五百米,控制高度一百米。第三章 利用管理第十五条 文瀛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制度,推广智慧管理,加强湖泊、树木、绿地、建筑物、游乐设施、道路等的管护,创建高品质的游览观光、休闲健身环境;加强游览秩序和安全管理,在危险地带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和防护设施;建立应急预案,落实救助机构和救助人员职责,及时处理突发。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文瀛湖景区治安管理,指导和协助文瀛湖景区管理机构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共财产,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第十六条 在文瀛湖景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景物,损毁游览、服务等设施;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摘植物;

       (四)捕猎野生保护动物;

       (五)吸烟、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放飞孔明灯、遥控飞机等飞行物;

       (七)携带宠物进入景区;

       (八)游泳,投放外来水生物,放置橡皮筏、遥控船等水上器械;

       (九)其他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行为。

       好了,今天关于“景区生态保护制度”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景区生态保护制度”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